
足协今日发布中超裁判评议,驳回新鹏城两起上诉,同时认定漏判比赛第90+3分钟云南玉昆34号队员卡约禁区内手球导致的新鹏城点球。
判例六:第5轮深圳新鹏城对阵云南玉昆,第5分钟深圳新鹏城4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云南玉昆7号队员接触后倒地。评议组认为,攻方深圳新鹏城4号在争抢中率先触球,云南玉昆7号仅在摆腿动作末端接触对方,力度较轻微,并非倒地主要原因。支持裁判员未判罚犯规决定。
判例七:第26分钟云南玉昆34号队员进球。评议组认为,云南玉昆34号处于越位位置时是由深圳新鹏城队员主动将球踢来,不构成越位条件。裁判员判进球有效正确,VAR介入错误。
判例八:第90+3分钟深圳新鹏城射门,球接触云南玉昆34号队员手臂。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,云南玉昆34号手臂扩张使身体不自然扩大,应判手球犯规并判罚球点球。裁判员决定错误,漏判手球犯规和罚球点球,VAR未介入错误。